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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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1224民初7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1224民初7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1224民初7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吴晓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邓勇刚借款本金300000元,***对其中的150000元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四、驳回邓勇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标准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负担2900元,吴晓锋、***共同负担2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