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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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1224民初7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1224民初7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1224民初7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吴晓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邓勇刚借款本金300000元,***对其中的150000元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四、驳回邓勇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标准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负担2900元,吴晓锋、***共同负担2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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