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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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附带民事赔偿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内2223执恢731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蒙古族,住***。 ***、***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依据(2013)扎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兴刑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扎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白秀河执行案件),三方当事人于2020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款303446.17元用佟奕苇抚养费(案件由乌兰浩特市法院执行中),抚养费共计167067元。和申请人***儿子佟艳欠被执行人***父亲王喜林借款25万元及利息(案件由乌兰浩特市法院执行中),合计417067元。抵顶本案确定的赔偿款303446.17元,互不找差价。本案于2020年09月22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承办人杜明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