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

(2020)黔0113民初4555号

立案

时间

2020年7月24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参加人

王静,女,****年**月**日生,苗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林,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彬,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张海东,男,****年*月*日生,土家族,住***。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贵州省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延工期违约金人民币11500元,并从2020年7月23日起按每日500元支付违约金至工程完工止;3、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同意解除合同,现因家中有事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裁判

理由

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4月18日签订《贵州省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总价款人民币43688元,工期70天,包工包料,并约定逾期竣工和逾期付款按每日500元支付违约金等,事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提出违约金11500元及后续违约金过高,本院结合工程进度等情况,依法按合同总价款20%计算,即违约金为43688×20%=8737.6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20于4月18日签订的《贵州省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庭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支持该诉讼请求。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

主文

一、解除原告王静与被告张海东于2020于4月18日签订的《贵州省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张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静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737.60元;

二、驳回原告王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海东负担。

上诉权利义务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组织

审判员肖建忠

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林雪

书记员袁英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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