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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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石桥市奕丞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从2020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大石桥市弈丞食品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款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2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405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