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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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9)黔860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9)黔860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28569.69元; 三、变更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9)黔860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28569.69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602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在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57139.38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由***负担30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各负担30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6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各负担60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12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