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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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于2016年6月3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返还车牌号为川A×××××(车架号:LJDLAA297G0647192)的小型轿车;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从2018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的租金及滞纳金共计14250元; 四、驳回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