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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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汇票金额800000元; 二、被告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汇票金额800000元的利息(其中2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再追索清偿日止,其中6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70元,减半收取6035元,由被告安徽坤源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