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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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振宁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柳州振宁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诉讼代理费103000元; 三、柳州市科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博蕴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泰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柳州市志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柳州市正佳物资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和瑞商贸有限公司、柳州市正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市林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柳州振宁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桂(2017)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30962号]用于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6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振宁商贸有限公司、柳州市科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博蕴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泰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柳州市志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柳州市正佳物资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和瑞商贸有限公司、柳州市正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市林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公告费,可凭有效票据要求被告柳州振宁商贸有限公司、柳州市科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博蕴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泰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柳州市志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柳州市正佳物资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和瑞商贸有限公司、柳州市正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市林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