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17日利息19570.77元,2019年9月17日以后按綦江支行2016年个循字第1139022016210006号《个人最高额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及标准计算至结清之日止); 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就位于原綦江县的住房拍卖或变卖的款项优先受偿。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6元,由被告***、***承担(限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