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326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住***。 法定代表人:段泰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壮族,教师,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326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2020年10月20日前给付15万元;2021年4月9日前给付完毕余下款项。 二、本案受理费2995元,执行费46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自愿达成,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20)桂0326执33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寿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汪黎霞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