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市府大道支行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桂1224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朱卫军。 被执行人杨先根。 申请执行人朱卫军与被执行人杨先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2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卫军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杨先根支付货款1,1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4元,申请执行费79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通过微信向被执行人杨先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收悉后只给付货款4000元,余款迟迟没有履行。2020年8月6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先根之妻李玉(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市府大道支行的银行存款8053元,其中支付货款7900元,案件受理费74元,申请执行费79元。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的(2019)桂122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卫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桂122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