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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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凌云县庐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凌云县庐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移动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凌云县庐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凌云县庐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凌云县庐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设施。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927元,由申请人广西凌云县鸿胜木材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