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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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东笙隆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21民初3309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女,汉族,1964年11月20日,住***。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7日,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群洲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祥宁。 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62041X0。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超,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四川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笙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MWPM5X。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军平,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群洲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东笙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王胜红 人民陪审员雷彬彬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威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