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东笙隆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21民初3309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女,汉族,1964年11月20日,住***。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7日,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群洲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祥宁。

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62041X0。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超,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四川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笙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MWPM5X。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军平,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群洲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东笙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王胜红

人民陪审员雷彬彬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威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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