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865.13元以及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利息698.3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利息和滞纳费从2019年9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的本金43365.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于2020年3月30日还款的1500元抵扣本金,抵扣后利息计算基数相应变更);

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6.40元,减半收取563.2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共计113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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