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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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金博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金博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富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金26,00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富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金博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62元(其中本诉案件受理费6,74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元9,019),由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金博气体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900.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富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元8,86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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