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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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小克、冉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4万元,并支付以124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周小克、冉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 三、被告冉露对被告***、周小克、冉杰、***上述一、二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26元,减半收取8963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2483元(此款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周小克、冉杰、***、冉露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且未按规定办理减、缓、免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