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58240.96元,利息2092.33元、罚息398.9元、复息54.8元;并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58240.96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092.33元为基数,均按同期LPR利率上浮104.21%再上浮50%计算。期间LPR利率调整的,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调整);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9.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