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黑0129执恢1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 被执行人:谷延军、张桂琴、许凤有、常香荣、刘全、郭桂芬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谷延军、张桂琴、许凤有、常香荣、刘全、郭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谷延军和张桂琴名下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5324.16元及自2016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17.55%自计算至给付日止的利息;许凤有和常香荣名下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5295.98元及自2016年4月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7.55%自计算至给付日止的利息;谷延军和张桂琴刘全和郭桂芬名下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5315.30元及自2016年4月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7.55%自计算至给付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19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刘全存款20000元,划拨被执行人郭桂芬存款400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24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17)黑0129执139号之四执行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0月10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谷延军存款16400元。申请执行人称,2020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谷延军自动偿还给申请执行的尚欠的利息3969.46元,被执行人许凤有自动偿还给申请执行的尚欠的利息10373.49元,被执行人刘全自动偿还给申请执行的尚欠的利息12447.98元,并给付了案件受理费2419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全部偿还了借款本息,本案可以结案。本院从划拨被执行人谷延军的存款16400元中交纳申请执行费302元,余款16098元返还给了被执行人谷延军。至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9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贾文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