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新发村,房屋所有权证为XXXX号,面积为169.6平方米砖瓦结构私有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让、过户; 查封担保人***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黑HXXXXX号(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X)炫威牌轿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让、过户。 案件申请费1,04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