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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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164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利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木兰县赤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涛,黑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7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询问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8日,凡某公司及郑文平在***、***处借款600万元(每人30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月利率3.3%,用凡某公司的房屋及土地做为抵押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他项权登记。次日,因钱不够设备款,凡某公司及郑文平在***处又借款90万元,此借款未办理他项权登记。2016年2月3日,凡某公司、***、***、侯某某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凡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借款690万元,月利率3.3%,凡某公司已用其房屋及土地担保并在相关部门作办理了他项权。凡某公司向侯某某借款105万元,凡某公司亦用上述房屋及土地担保,利息月利率3.3%,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0日前还清,***、***同意上述抵押物与侯某某共享(不用按受偿顺序排在***、***之后)。协议签订后侯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将借款105万元打入***账户65万元、***账户40万元用于凡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2016年4月30日凡某公司、***、***、侯某某、蔡某某四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凡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借款690万元,月利率3.3%,凡某公司已用其房屋及土地担保并在相关部门作有他项权。凡某公司向侯某某借款105万元,向蔡某某借款100万元,凡某公司亦用上述房屋及土地担保,利息月利率3.3%,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0日前还清,***、***同意上述抵押物与侯某某、蔡某某共享(不用按受偿顺序排在***、***之后)。协议签订后,蔡某某把100万借款打到凡某公司出纳员账户内。凡某公司并未按时将借款给付***、***、侯某某、蔡某某,该四人于2016年8月11日将郑文平及凡某公司起诉,经木兰县人民法院调解,四起案件均达成调解协议,郑文平于2016年8月1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30万元、偿还***借款本金330万元、偿还侯某某借款本金115万元、偿还蔡某某借款本金110万元,利息按2分计算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凡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民事调解书到履行期限后郑文平及凡某公司均未履行给付义务,***、***、侯某某、蔡某某四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侯某某、蔡某某、韩晶五人于2016年8月17日达成《执行分配协议书》,约定协议人因凡某公司欠***350万元、***430万元、蔡某某110万元、侯某某115万元、韩晶150万元,案件已经申请执行,协议人协商在法院启动评估拍卖凡某公司财产时,协议人自愿协商不按照申请执行顺序分配,如果拍卖的财产够协议人的本金和利息以及诉讼费、执行费用、评估拍卖费用按照协议人各自欠款数额给付,如果不够协议人的全部申请执行款项,协议人自愿按照凡某公司欠款比例分配进行分配,拍卖不足时协议人另执行其他财产。本协议书自协议人五人签字之日生效。协议人每人一份,法院执行局一份,五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后韩晶因未签订抵押物共享协议自动退出该协议,***在执行过程中预交评估费10万元,***、***、侯某某、蔡某某因该执行案件需去哈尔滨办事需费用四人达成按分配比例集资,共集资三次,集资款由***保管,剩余集资款由***按比例给***、***、侯庆森、蔡某某返还。在执行过程中,因凡某公司申请,公司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抵押房屋及土地经拍卖后流拍。2019年9月凡某公司普通债权人债权委员会为了全体普通债权人利益,与***、***达成凡某公司他项权转移协议,约定***、***同意凡某公司普通债权人债权委员会以960万元赎买他项权,并在收到全款后把他项权转移给凡某公司普通债权人债权委员会;同时必须负责帮忙办理他项权转移手续,直至完成为止。***同意自行承担960万元以外的评估费10万元(其妹夫潘凤元免交筹资款10万元,不影响债权分配)。***还承担其亲属吴泗环的筹资款28,000.00元。***与普通债权人蔡某某、侯某某三人承担债权10%的筹资款,合计30万元,应在签署协议前汇入筹资账户。凡某公司普通债权人债权委员会除了法裁的960万元之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款项和任何费用。在达成协议的2019年9月27日由凡某公司债权委员会人员在木兰县工商银行将606万元打入***账户,***同时将104万元打给蔡某某,将102万元打给侯某某。次日,***、侯某某、蔡某某每人向凡某公司债委会账户汇款10万元,合计30万元。凡某公司债权委员会人员将筹齐的351.2万元(扣除吴泗环的筹资款28,000.00元)打入***账户,然后由凡某公司普通债权人债权委员会代表崔艳霞与***、***在他项权转移协议上签字。隔日,***、***、侯某某、蔡某某四人对本金外利息分配产生争议,四人商量抽签找律师咨询,律师答复应当按985万元比例分配。因***不同意,***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一,***、***、侯某某、蔡某某四人签订的二份《抵押物共享协议书》及《执行分配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本案中二份《抵押物共享协议书》是在抵押物所有权人凡某公司及郑文平同意签字的情况下,***、***、侯某某、蔡某某自愿签订的共享抵押物协议,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对外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签订该协议的四人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遵照执行。***抗辩称因凡某公司在2016年7月30日未还款,该共享抵押物协议没有效力,协议中2016年7月30日是约定的还款期限而不是抵押协议的期限,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执行分配协议书》是由该四人本人自愿签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四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2.00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唐新元

审判员徐晓娟

审判员都关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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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恬田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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