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申益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申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07676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申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46元,由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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