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吴

志革借款本金60000元、2017年11月7日到2019年1月7日利息10080元,合计70080元;自2019年1月8日起按本金60000元、月利率1.2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同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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