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榆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凤凰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兰州凤凰山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榆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承担利息17034.24元(截至2020年4月21日),合计267034.24元,并承担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兰州凤凰山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凤凰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榆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3元(已按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合计44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