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6民初1262号

原告:东乡县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762375XXXX。

法定代表人:马永贤,系东乡县信用联社理事长。

住所地:东乡县锁南镇东西大街XX号。

委托代理人:马文成,系东乡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副经理。

被告:***,男,东乡族。

原告东乡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43000元,约定利率为6.75%,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本金,剩余本金34233.37元、利息10945.7元,本息合计45179.07元,原告向被告催收多次未果。原告于2020年8月6日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233.37元、利息10945.7元,本息合计45179.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偿还原告东乡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4233.37元、利息10945.7元,本息合计45179.07元,于2020年11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剩余25179.07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偿还。

其他无异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林祥

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

人民陪审员  马兴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康芬芬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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