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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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威尔德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威尔德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泰达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39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泰达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7.50元,由原告负担105.50元,被告负担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玉强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班丽丽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