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靖远王家山煤业有限公司 甘肃高崖金城水泥有限公司 白银东启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甘肃高崖金城水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白银东启商贸有限公司、景泰县泰安商贸有限公司煤款5219000.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60元,由原告白银东启商贸有限公司、景泰县泰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660元,被告甘肃高崖金城水泥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