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6民初1500号 原告:***,男,东乡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4月份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口头承诺近期偿还,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多次,二被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书面约定该借款于2020年1月10日前偿还,被告***主动偿还了2500元,剩余12500元向二被告主张多次未果。原告于2020年9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500元,当庭付清2500元,剩余1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 其他无异议。 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林祥 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 人民陪审员 马兴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芬芬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