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6民初1267号 原告:东乡县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762375XXXX。 法定代表人:马永贤,系东乡县信用联社理事长。 住所地:东乡县锁南镇东西大街XX号。 委托代理人:杨虎成,系东乡县信用合作联社锁南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占良,系东乡县信用合作联社锁南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男,东乡族。 被告:***,男,东乡族。 原告东乡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约定利率为7‰,借款期限为一年,由被告***对该笔借款作担保。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多次未果。原告于2020年8月6日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8232.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偿还原告东乡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由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暂不偿还,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其他无异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林祥 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 人民陪审员 马兴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康芬芬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