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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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除已付9万元外,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4891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款7031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款6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6.99元,减半收取4218元,由被告***承担3100元,原告***承担1118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限被告***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0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