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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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年利率6%为标准,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5元(诉讼费原告已经预缴),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