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优站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力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深圳力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779512.59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深圳力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2018年7月应付货款,以4529512.59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该期货款实际清偿之日;其他各期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该标准类推);

三、被告深圳市优站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力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下的责任在5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市优站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深圳力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2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1223元,由原告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677元;由被告深圳力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优站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4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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