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赔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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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广嘉煤业有限公司 湖南华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湘潭广嘉煤业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6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赔偿款支付之日止,不计算复利。); 二、驳回原告湘潭广嘉煤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运健 审 判 员 罗慕蓉 人民陪审员 蒋艺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姚海 书记员陈芳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