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聊城市祥通顺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24407.89元。 三、***赔偿***医疗费56951.73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86×××92,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齐鲁银行茌平支行,行号:313471500011,注明案号及办案人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负担50元、姜建刚、聊城市祥通顺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4元、***负担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