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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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 |
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0)湘06民终2721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20日申请合议庭成员胡伏军、黄昭回避。理由是:平安养老保险湖南分公司在上诉状中称本案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湘06民终1164号]的案情一样未获支持,为了对***公平,申请前案合议庭成员胡伏军、黄昭回避。 经审查,本院院长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事实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