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湘潭市中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湘潭市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湘潭市中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湘潭市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42400.42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89198.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50元,由湘潭市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863元,由湘潭市中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湘潭市中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