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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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49536.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及司法鉴定费共计57464.28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39417.5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原告负担95元,被告***负担1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