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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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1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6800元;2019年8月12日(含当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2日起算至被告***实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承担32元,被告***承担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