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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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市马颊河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聊城市民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9日起,以1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聊城市民安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律师代理费200000元、保全保险费100000元; 三、聊城市马颊河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向聊城市民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9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马颊河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