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双街盛兴经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253,513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253,513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规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0元,公告费(凭票),由被告***、***、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