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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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新绛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5民初7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变更新绛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5民初7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晋M×××××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所投商三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合计5376.87元,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8元,共计1628元,由***、***各承担8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