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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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民丰分公司 万荣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三条; 二、变更原判第一条为:上诉人万荣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民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460004元和材料款87900元,合计547904元。 三、驳回二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6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640元,由上诉人万荣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民丰分公司负担15501元,由上诉人万荣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032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