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旭利无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旭利无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堰桥分公司
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旭利无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旭利无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堰桥分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76405元及利息损失(以67640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91.5元,由原告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551.5元,被告旭利无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旭利无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堰桥分公司共同负担3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