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竞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民智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皓予车辆损失90735元、拆解费20000元,共计110735元;

二、驳回原告郑皓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8元,由原告郑皓予负担266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2257元。原审评估费10465元,由原告郑皓予负担;重审评估费45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2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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