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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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中奥毯业有限公司 广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贷款本金590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8月2日的利息为838870.67元,自2019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9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分别在主债权余额之和不超过5900万元,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主债权余额之和的1.5倍范围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山东中奥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余额之和不超过3000万元,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主债权余额之和的1.5倍范围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994元,由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广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奥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