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沙漠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民抗11号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沙漠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新疆沙漠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检察院申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以乌市检民监〔2020〕650100000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于翔

审判员李健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健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1-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