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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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沙漠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民抗11号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沙漠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新疆沙漠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检察院申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以乌市检民监〔2020〕650100000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于翔 审判员李健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健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