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哈密京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鄯善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新疆哈密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鄯善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鄯善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本金,自2019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12.83‰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鄯善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被告新疆哈密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哈密京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新疆哈密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哈密京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鄯善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