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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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给付股权转让款3750000元;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5.125‰计算的自2015年1月1日至股权转让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以17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5.125‰计算的自2015年2月1日至股权转让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550元,由***负担42868元,***负担266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