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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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机械设备租赁费17,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7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8.75元连同判决确定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