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深圳健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药控股深圳健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0060.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60060.45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19年4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国药控股深圳健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5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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