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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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凯马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999400元,支付2019年4月15日之前的利息14972124.26元;并支付以3499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4.550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宁夏力帆凯马汽车有限公司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58元,由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力帆凯马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